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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与环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2020年修订稿)

作者: 时间:2020-10-2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科研、教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学院快速发展,特修订生命科学与环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

(一)获各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教研成果;

(二)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

(三)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创造成果(专利等);

(四)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委托或采用的决策咨询类成果;

(五)纵向、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原则上应是以衡阳师范学院生命科学与环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我院在职在岗或离退休五年内的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的成果,以下情形除外:

(一)合作取得由政府颁发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衡阳师范学院为第M署名单位(M≥2)且个人排名第N(N≥2)的按表1奖励标准的1/(M-1)N给予奖励;

(二)在Science、Nature、Cell上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按表3奖励标准的1/N给予奖励(N为个人排名顺序);

(三)以学生为第一作者且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教师为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的,视为排名第一作者对待;教师在外单位作兼职博(硕)导(须在学科建设办备案)指导研究生的论文并作为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我院的,视为排名第一作者对待,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在站博士后、在读博士和访学教师作为排名第一的作者或排名第一的通讯作者且排名第一的作者为其导师、以我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须是学习或访学期间投稿),按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办法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以项目或成果为单位进行奖励。如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只取最高档次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标准

第五条获得由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学院按表1的标准进行奖励。

表1 获奖成果资助标准

获奖类别

等级

奖金(万元)

国家级(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教学成果奖等)

特等奖

2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

湖南省自然科学奖、湖南省科技进步奖、湖南省技术发明奖、湖南省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1

二等奖

0.8

三等奖

0.5

地厅级成果奖

一等奖

0.3

二等奖

0.2

三等奖

0.1

第六条以学校名义申报、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且与申报者学科专业相关获得的国内(外)授权的发明创造成果,学院按表2标准给予奖励:

表2 专利资助标准

获奖类别

奖金(万元)

发明专利

0.25

实用新型专利

0.08

外观专利

0.05

第七条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转载的学术论文,学院按表3标准进行奖励:

表3 学术论文资助标准

发表期刊

奖金(万元)

《Nature》《Science》《Cell》

1

SCI源刊I区

0.5

SCI源刊II区、《中国科学》

0.4

SCI源刊III区、学校认定的一级期刊、《科学通报》

0.3

SCI源刊IV区

0.2

SCI收录、学校认定的A 类期刊

0.15

CSSCI 来源期刊、CSCD 核心来源期刊、被EI 核心库收录的期刊

0.12

CSSCI 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 来源集刊、CSCD 扩展库来源刊、EI 扩展库来源期刊、国外期刊

0.1

北大一般核心期刊(只限教研论文)

0.05

一般省级期刊(只限教研论文)

0.01

注:(1)在ES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相应奖励基础上增加30%。

(2)发表论文少于2000字/words,按表3标准的50%进行奖励。

(3)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并署名“南岳山区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的成果,在以上标准基础上乘以系数1.5。

第八条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含)以上奖励0.5万元;

(二)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含)以上奖励0.2万元;

(三)字数在10万-20万之间,按出版社的级别折半奖励。低于10万字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科研项目资助

(一)国家级纵向项目,奖励0.5万元;

(二)省部级纵向项目,奖励0.2万元;

(三)横向项目按照进校经费给予资助,进校经费超过100万元的资助0.5万,进校经费51-100万的资助0.4万,进校经费11-50万的资助0.3万,经费3-10万的资助0.2万,进校经费少于3万的不予以资助。

第十条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的主要内容被省级以上政府决策部门采纳或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资助0.2 万元;被市级政府决策部门采纳或市级领导肯定批示,资助0.1 万元。

第十一条其它奖励:

(一) 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国家级、省级每项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二)教师参加相关技能竞赛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3、0.25、0.2万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2、0.15、0.1万元。

(三)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国家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20、0.15、0.10万元,获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0.10、0.08、0.05万元,获市一等奖的奖励0.04万元。

(四)新产品(需上市、须有衡阳师范学院署名)、药品批文(须有衡阳师范学院署名)等奖励,每项奖励0.5万元。衡阳师范学院为第M署名单位(M≥2)且个人排名第N(N≥2)的,按此标准的1/(M-1)N给予奖励。

(五)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须由会计事务所出示有效证明材料),按照单个项目产生经济效益100-300万元奖励0.5万元,单个项目产生经济效益300万元及以上奖励1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成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的成果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相关附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复印件等。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和有关附件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成果等级及有效性等认定以学校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后期资助经费的开支,均按照省级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开支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助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总额超过预算总额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打折计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起始实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生命科学与环境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争议事项,提交生命科学与环境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生命科学与环境学院

202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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