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统一管理;
(2)每位毕业生限发一套(一式四份)《就业协议书》;
(3)毕业生不得将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转让他人,因攻读硕士学位、第二学位或从事自由职业等原因不需要使用《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其协议书必须退回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4)凡私自转让《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除追究被转让者责任外,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5)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损坏、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必须由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系分管就业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报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批准后,方可补发新的《就业协议书》系部一定要从相关途径核实情况,注意毕业生故意隐瞒违约而谎报遗失的情况);
(6)毕业生若违规重复签约,除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外,学校只认可毕业生第一次签定的《就业协议书》;
(7)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毕业生因正当理由提出变更协议的,必须征得用人单位书面同意,经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各系分管就业工作的书记签署意见,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批准后,方可更换《就业协议书》。